【轉發自最高審判研究】密室逃脫雖歡樂,意外受傷誰負責?
在這里,
你可以是《潛伏》里的余則成,危機四伏中尋生機;
可以做《神探夏洛克》中的福爾摩斯,
波譎云詭里破迷局;
抑或是成為《解密》中的容金珍,
細梢末節中解危局……
密室逃脫游戲憑借其沉浸式的解謎體驗風靡當下,成為年輕人閑暇游玩的首選。同時,密室逃脫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結伴密室逃脫時受傷,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比例如何分配?一起來看看以下案例。
游戲環境設置不當致玩家受傷
經營者應承擔全部責任
小莊和朋友參加密室逃脫游戲時不慎摔倒,右手被室內裝飾物品劃傷,經診斷為肌腱斷裂及軟組織損傷,不得不接受手術治療。小莊認為,密室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密室內部分裝飾品尖銳,地面沒有軟包材料,臺階也呈不規則狀擺放,這才導致自己受傷。而密室經營者認為,小莊摔倒主要是因為當時一位同伴快要摔倒,其上前保護所致,而且小莊沒有按照游戲要求佩戴手套,所以經營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莊和密室經營者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密室經營者承擔其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發現,小莊受傷的主要原因在于當時場地內的游戲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包括臺階層級較高,略有陡峭,旁邊又擺放著類似水晶狀的尖銳裝飾物,切面鋒利,且沒有證據證明密室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小莊在游戲過程中應當戴手套。法院認為,密室經營者作為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應在主觀上時刻保持安全意識,不應在小莊的摔倒方式、手套穿戴上強調原因。最終,法院支持了小莊的訴訟請求,判決密室經營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實踐中,判斷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多少責任,一方面應當盡到充分提示風險的義務,另一方面經營場所設施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行業標準,且采取了相關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玩家到密室游玩,密室經營者應當保障玩家游玩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在游戲各環節的設置上都應盡到注意義務。在上述案例中,密室環境的設置本身就有安全隱患,存在臺階設置陡峭、旁邊設置尖銳裝飾品等問題,且沒有設置較為明顯的警示標語或進行口頭指引,致使玩家受傷,顯然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免責協議”并非密室經營者的 “免責金牌” 實踐中,很多密室經營者會要求玩家在進行一些驚險、刺激的游戲之前簽署《免責協議》,讓玩家承諾如果在游戲過程中因受到NPC驚嚇或者因摔倒受傷的,商家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商家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法定的,不因玩家簽訂了《免責協議》而免除。
此類《免責協議》一般都是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預先擬定的,系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民法典》第496條規定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497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